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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向大家介绍劳务派遣退回制度,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劳务派遣退回制度概述
由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实行的是一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被设置为法律上“完整”的用人单位,可是其并没有实际用工,因此规定可以通过签订派遣协议派遣员工。但是出现被派遣员工不认真工作或有过错时用工单位怎么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退回制度应运而生。《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退回制度最基本的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是增加了很多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实践中,许多被派遣员工对于用工单位的在乎程度其实是多于用人单位的,并且并不清楚退回和解雇之间的差异与连接。所以,被派遣员工在被用工单位退回到用人单位时认为劳动关系自然解除,起诉到法院,要求用工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不顾派遣单位让其到岗的通知。被派遣员工认为用工单位是其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只是其中介机构。分不清用工单位行使的是退回权而不是解除权。
事实上,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员工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基于这一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才具有的解除权。因此,所谓退回,就意味着用工单位没有办法对被派遣员工使用解除权,但是又出现必须解除的情形时,用工单位选择将其退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实质上,是因为间接雇佣的特殊性质。关于解除和退回的联系,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可能会使用人单位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但不是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唯一原因。
换种方式说,当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员工有过错为由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到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被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因为非过错性退回的话,用人单位不可以与被派遣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只能再次派遣被退回的派遣员工。
所以明确退回和解除的区别,对于被派遣员工增强维权意识、用工单位完善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完善选任制度都是有意义的。
二、劳务派遣退回制度立法现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享有退回权。但是随着退回制度在实践中的滥用,需要加强规制,所以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可以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进行了完善。
1.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
为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平稳从业,避免用工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法退回被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退回被派遣员工:首先,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过错性解除和裁员的情形的;其次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不能再继续运作的情形;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的。
但是,如果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到期之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假如派遣期限到期的,应当继续,直到对应的情形不存在了。
2.被派遣员工退回后的处理
在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后,用人单位应当处理好与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首先,被派遣员工属于因自身过错被退回的话,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其次,用工单位以非因被派遣员工自身过错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员工退回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进行重新派遣时,在不低于原条件时,被派遣员工不接受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结束劳动关系,只不过需要支付点赔偿金;但是如果是低于原条件进行再派遣的,被派遣员工不接受的,不得结束劳动关系。
另外,在被派遣员工退回后未能为其安排新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派遣员工支付最低工资。但是立法仍旧存在不足:没有明确规定退回情形是必须严格遵守法定还是可以协商;非法退回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应当如何划分责任等。
现在我国劳务派遣退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大抵都是跟这些方面有关:
①、退回原因比较集中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②、违法退回后被派遣员工能否恢复用工关系不明确,用工单位的法定责任承担范围划分简单;
③、用工单位可否与用人单位约定退回不明确;
④、对特殊群体的退回保护力度弱;
⑤、产生纠纷时被派遣员工不知向谁主张权利;
三、我国劳务派遣退回制度的完善建议
①、认定“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时应考虑其效力和违规的严重程度;
②、明确规定被派遣员工有恢复用工关系的权利;
③、建立违法退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④、应当允许约定退回权的存在;
⑤、有必要加强对特殊群体的退回保护;
⑥、加强被派遣员工的权利意识;
总之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约定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可以有效避免争议。作为被派遣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时,必须清楚地看到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属性,以免意外签署合同,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劳务派遣员工。
特别是,有必要了解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中社会保险费和支付条款的支付,以避免损害权利。在实际工作中,派遣员工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和工作证,劳动关系证明,劳务派遣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被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无法达成和解的,可以根据取得的证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遇到违法退回和违法解除的情形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些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有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损害派遣员工正当利益的,但是还是将派遣员工拉入不当诉讼当中。所以被派遣员工必须加强维权意识,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当然实践中还有一些派遣工明知是因为自身过错而被退回或解除,还是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告上法庭。
所以派遣工也应理智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自己的正当权益遭到侵犯时才可主张救济,而不能为了得到额外的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而纠缠。希望能够保护被派遣员工的正当权益,使其能够少遇到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幌子的违法退回。即使遭遇违法退回和违法解除,还是能够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希望笔者的建议能在实践中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