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7年9月25日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25日至2008年10月24日,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张某到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月工资为7000元/月(附带手机费,4险1金)。2008年1月9日,依据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公司通知张某于2008年1月24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后,张某不服,于2008年4月1日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付:1、2008年1月份半个月工资3500元,手机费110元;2007年9月—2008年1月,4个节假日加班费2800元;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2个月滞纳金16310元;3个月4险1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公积金),公积金4200元。
庭审辩论
焦点:公司是无故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还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依据《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双方未达成协商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若公司无法出具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将承担不利后果。
调解结果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月工资3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共计10500元;
2.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劳务派遣公司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张某主张其他权利;
3.张某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建议
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岗位调整、人事变动需要对部分岗位和人员进行调换或辞退。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注意在岗位异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时,用人单位应当选择什么样的策略实现管理的目标呢?一些用人单位选择单方在劳动合同中制定限制劳动者权利的单位随意用人权,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岗或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这样的规定是违反法律的,因而也是无效的。所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变动还是要依法处理,这不但要求用人单位在管理员工尽量做到精益化,同时也给用人单位设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提出更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