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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很多朋友觉得劳务外包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就可以高振无忧,但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吗?接下来长春市劳务外包小编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苏众公司与龙谭顺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龙谭顺公司提供工作人员(杨某即为其中一员)至苏众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杨某的招录、薪资水平、薪资发放方式均由龙谭顺公司与杨某商谈确定,考勤也有龙谭顺公司负责,苏众公司根据考勤确认外包劳务量,并向龙谭顺公司支付劳务费,龙谭顺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杨某与苏众公司及龙谭顺公司均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后杨某在苏众公司工作时受伤,为申报工伤,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苏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后经相城法院一审、苏州中院二审,两审法院均认为杨某与苏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总结为:
1)杨某在苏众公司处从事冲压工作中受伤,而苏众公司的主营业务正与此工作相关。
2)关于工资,《劳务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苏众公司将龙谭顺公司所输送人员的工资结算后给龙谭顺公司并汇入龙谭顺公司指定账户,可以证实代发事实。
3)结合事发后杨某提供的与苏众公司法人、龙谭顺公司法人的录音证据,能够印证杨某为苏众公司员工、苏众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的事实。
可见,仅凭《劳务合作协议书》无法完全规避劳动关系风险。
评析
劳务外包是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范的劳务外包,成本未必低)而广泛采用的一种用工模式,严格意义上,劳务外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项下的用工方式,而是适用合同法领域类似承揽合同的一种服务外包模式。
常见的外包形式如保安、保洁、餐饮等辅助岗位的外包。这种方式可以一定程度降低用工成本、用工风险,且灵活适应发包方的用工需求,发包方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各种责任、义务。
但是,劳务外包虽看似美好,若操作不当,极易引起较大的风险。最为典型的风险即被认为发包方与外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涉及的工伤、经济补偿、工资支付等责任均需由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去承担。
实务拓展
实务中,使用劳务外包服务的企业基本都能做到有效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合同》,但如开篇案例所言,仅凭《劳务外包服务合同》无法完全规避劳动关系风险。
为有效避免劳务外包演化为劳动关系,我们建议使用劳务外包服务的企业做全做足以下工作:
1)与承包方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建议由律师等专业人士把关。
2)切实监督承包方与外包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建议发包方企业要求承包方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
3)实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用工管理,而由承包方进行管理。
4)不向服务人员直接支付任何费用,而是向承包方支付服务费。
5)最好避免将公司主营业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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